销售条款与条件
本网站所列服务条款针对每个产品品牌分别制定。各制造商或产品当前适用的销售条款和条件如下所列。Pangolin Lasers, LLC默认适用其中所列的各制造商产品条款和条件。
注意:如有变更,则适用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条款和条件,具体以其官方网站所列内容为准。
KVANT LASERS S.R.O. 制造的产品
1. 一般条款
本商业条款适用于KVANT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1 196 620)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通过WWW.KVANTLASERS.SK互联网门户进行的销售。本商业条款旨在规定卖方(供应商)与买方(订购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适用于与商业实体建立的法律关系的一般性第513/1991号法案《商法典》规定外,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还适用第40/1964号法案《民法典》。
如果买方是消费者,还适用单独的法规,尤其是第108/2024号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适用于与未在订立商业协议时依照其业务范围行事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2. 术语定义
WWW.KVANTLASERS.SK网上商店的卖方及运营方为KVANT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1 196 620,注册地址: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831 02,Odborárska 23。该公司登记于布拉迪斯拉发第一地区法院商业登记处,Sro部门,档案号123853/B。税号:2120636936,增值税号:SK2120636936。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421 265 411 355
电子邮箱:info@kvant.sk
买方是指在本商店注册并提交订单(包括电子订单)的任何个人或法人,该订单根据其自身授权由商店系统处理。电子订单是指提交的电子表单,其中包含买方信息、商店提供的订购商品清单及其价格,并由商店系统处理;也包括发送至卖方地址的电子邮件订单。GTC对运营方和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并予以进一步明确,其现行版本构成购买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品——运营方在商店中提供购买的产品。
消费者——主要就上门销售和邮购销售而言,是指购买供应商商品的自然人(有偿购买,或以实物支付和履行服务),且这些商品并非用于其就业、职业或经营目的。
3. 订单、协议的订立及协议的解除
3.1. 购买商品时,买方应向卖方发送注明所购商品的订单。在网上商店购买时,买方点击“购买”按钮,将商品放入购物车。随后,买方可以决定是否完成购买(填写准备好的表格),或继续购物。订单被接受后,买方将收到发送至其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的订单接受确认。如有需要,所有其他与订单相关的信息也将发送至该电子邮件地址。
3.2. 购买时可采用以下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接受订单后,卖方将向买方发送包含银行转账所需信息的电子邮件。
银行卡支付——下单后,买方将被重定向至安全的银行支付网关,并在其中输入必要信息。
PayPal
3.3. 买方向卖方账户支付所需金额的购买价第一部分——预付款,并收到卖方在下单后或下单同时向买方发送的书面订单确认后,买方的订单即视为已确认,相应的购买协议亦随之成立。
3.3.1 为最终确认订单,买方须支付以下金额的预付款:
- 卖方价目表所列标准产品:购买价的 50%;定制产品(定制设计产品):购买价的 100%。
3.4. 预付款支付前后取消订单:
3.4.1. 即使收到卖方的订单确认,买方仍有权在支付购买价或购买价第一部分(预付款)的规定期限内单方面取消订单。
3.4.2. 当买方从卖方价目表中订购标准产品时,无论买方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均可在支付预付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向卖方送达书面通知取消订单并解除购买协议,届时买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购买价的 50%)将予以退还。原则上,退款应以与支付预付款相同的方式,在购买协议解除后立即且无不当延迟地完成。
3.4.3 在上述第 3.4.2 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只有经卖方同意,方可取消订单并解除购买协议,且买方无权强制要求卖方接受。卖方通常会接受买方在此类情况下提出的取消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获得相关购买价总额 50% 的额度;该额度可在自买方首次提出取消请求之日起 6 个月的有效期内,用于购买卖方的其他产品;如在此期间未使用该额度,则该额度将自动归卖方所有。该额度不得转让。
3.4.4. 订购定制产品(定制设计产品)时,买方在支付定金后无权撤回合同,即使买方是消费者;如果买方因任何原因不接受商品或取消购买协议,买方无权以任何形式获得购买价款退款。
3.4.5. 买方仅可在获得卖方书面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更改已下达的订单。更改订单的请求在买方提交书面更改请求时,视为取消原订单并按新的(更改后的)参数下达新订单。上述第3.4.1至3.4.4条适用于取消订单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此情形。
3.5. 购买价款的任何及所有剩余部分最迟应在交付相关商品之前(交付时)支付并到期应付。如果买方在支付购买价款的部分金额后,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剩余购买价款或未接受所购买的商品,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违反相关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按所购商品价格的20%确定。
3.6. 买方消费者有权在接受商品之日起14日内无理由撤回协议。退回商品的费用,包括因商品性质而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退回的商品的退回费用,均由买方独自承担。买方有义务将商品以未损坏且完整的状态退回,并保持与使用时间相称的状态。如果消费者在没有原始防伪特征的情况下将商品退还给卖方,例如防伪码已被移除或损坏,合同双方将此类商品损坏视为商品的重大损坏,买方无权获得商品价款退款。
3.7. 买方不得因《第108/2024号汇编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款所述原因撤回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如果服务是在消费者明确同意后开始提供的,且消费者声明已被适当告知:作出该同意即表示其放弃在服务完全提供后撤回协议的权利,并且该服务已经完全提供,
b.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其价格取决于卖方无法控制、且可能在退出协议期间发生波动的金融市场价格。
c. 销售按照消费者的具体要求制作、量身定制或专门为某一消费者制作的商品。
d. 销售质量会迅速下降或易腐烂的商品。
e. 销售以保护性包装密封、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回,且交付后其保护性包装已损坏的商品。
f. 销售因其性质在交付后可能与其他商品不可分离地混合的商品。
g. 履行消费者明确要求卖方提供的紧急维修或维护工作;但这不适用于服务协议,也不适用于以销售非维修或维护工作所需备件以外的商品为标的的协议,前提是这些协议是在卖方到访消费者期间订立,且消费者此前未订购这些商品或服务。
h. 销售以保护性包装提供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书籍或计算机软件,但消费者已拆开该包装的除外。
i. 在非实体载体上提供电子内容,但前提是该服务已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且消费者已声明其已获适当告知:作出该同意即意味着放弃退出协议的权利。
3.8. 退出协议必须通过送达通用条款附件1所列的书面退出协议通知,并同时返还协议所涉及的全部已提供文件和已根据该协议交付的商品。退出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无法确定其属于退出协议、投诉(关于商品质量)还是买方的其他要求。
3.9. 订单确认后,如果订购的商品无法在规定期限或本通用条款确定的期限内交付,且卖方未与买方就替代履行达成协议,或买方未履行与下单相关的义务,卖方有权退出购买协议。
3.10. 如果买方在退出服务协议前已同意卖方在退出期限届满前开始提供服务,则买方退出协议后,有义务向卖方支付实际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4. 交付条款
4.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例如在卖方处自提),否则协议履行地应理解为买方的注册办公地址(居住地址)或订单中注明的营业地点。卖方将按照订单中注明的方式交付商品。
4.2. 货物通过向买方交付,或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的方式交付。
4.3. 所有权在交付货物且购买价款已全额支付后转移给买方(所有权保留协议)。
4.4. 卖方将在收到电子订单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买方交付商品;商品将按以下时间发货:a) 对于卖方有库存的商品,最迟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5天内发货;b) 对于卖方无库存的商品,最迟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12周内发货。
4.5. 如卖方网页在下单当日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注明了其他期限,则以该期限为准,而不适用第4条a)或b)项规定的期限。
4.6. 卖方系统将自动向买方发送有关买方订单状态的电子邮件通知。
4.7. 如订购商品的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延长交付期限,买方同意延长交付期限。如卖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买方交付全部订购商品,卖方将尽快通知买方,并告知其订购商品的预计交付日期,或建议向其交付替代商品。
4.8. 接收商品交付时,买方有义务检查货件是否存在外观损坏或短缺,并在送货单上确认。如货件有明显损坏或毁损,买方应立即联系卖方,不得接收货件。运费不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运输价格按照网页上公布的现行价目表收取。如商品有库存,订单将立即处理。如因库存不足而无法发货,将在库存补充后立即发货。
4.9. 商品损坏的风险在买方或其授权人员,或第一承运人接收商品时转移给买方。
4.10. 卖方应随商品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买方交付接收和使用商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使用说明书(以国家官方语言提供)、质保卡、税务文件)。
5. 购买价格、付款、产品说明
5.1. 商店页面所列价格仅适用于通过商店系统购买。除非产品说明中另有说明,价格不包括咨询服务费、运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商品价格按照现行价目表确定。卖方承诺按买方订购商品时有效的价格向买方交付商品。网上商店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所有付款均含增值税。所有运输方式均免费包装,购买金额不限。
5.2. 折扣(特别优惠)价格和商品优惠会明确标有“特别优惠”或“促销”标志。折扣价格在库存售完前或折扣价格旁标明的期限内有效。
5.3. 图片仅供参考,可能与实际产品有所不同,因为生产商保留进行产品创新的权利。产品外观设计与图片示例不同,不构成因产品缺陷提出投诉的理由。
6. 保修、投诉
6.1. 卖方对商品和服务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的缺陷,以及在质保期内出现的缺陷承担责任。
消费者协议履行的质保期(依据经后续修订的第40/1964号法案——《民法典》)确定为至少24个月(对于EX-DEMO LASERS AND ACCESSORIES系列中列出的二手演示设备为6个月),自签订购买协议之日起计算,或以商品的使用截止日期为限;质保期自授权人员接收商品并确认与商品相关的必要文件之日起开始,但自然使用寿命有限的机器部件(激光二极管和扫描器部件)除外。
根据商业协议(依据第513/1991号法案《商法典》及其后续修订)的保修期为24个月 (收藏系列“EX-DEMO LASERS AND ACCESSORIES”中列出的二手演示设备为6个月),除非卖方明确声明保修期受商品使用期限限制;保修期自授权人员接收商品并确认与商品相关的必要文件之日起计算,但机器部件(激光二极管和扫描器部件)除外,因为这些部件的使用寿命自然有限。
卖方可通过书面声明延长所提供的任何保修,或根据本一般交易条款和/或卖方的单独条款,经双方协商延长保修期。已经届满或已失效的保修期(见下文第6.4款)不得恢复。
6.2. 仅可就从卖方处购买(付款后)的商品提出投诉。提出投诉时,买方必须填写投诉表并等待卖方的指示,随后将相关商品以清洁、无机械损坏的状态,连同说明书和保修卡或发票一并交付给卖方。与投诉相关的商品不得通过挂号邮件寄送,因为卖方不接受挂号邮件。保修和保修期外维修服务中心的信息载于保修卡背页,或卖方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买方。投诉表成功填写并发送后,买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投诉已收悉的自动确认。提出投诉后,买方应遵循保修卡中所述的指示,或联系卖方以明确投诉提交事宜。
6.3. 运输费用的报销
运至卖方(从买方运出):将索赔商品运送至卖方经营场所的费用始终由买方承担。
退货运输(从卖方运至买方):
a) 如果索赔被认定为合理,退货运至买方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b) 如果投诉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退货运至买方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卖方将立即处理投诉;对于较复杂的情况,将在投诉处理程序开始后的30天内处理。卖方将立即书面确认收到每一项投诉。
6.5. 对于买方在订立协议时已获悉的缺陷,或根据订立协议时的情况买方应当知悉的缺陷,买方无权提出保修索赔。买方在接收商品时未告知明显缺陷、使用不当或粗暴使用、未妥善保养商品、买方对商品造成机械损坏,或在不符合自然环境的条件下使用商品的,也将导致保修权利失效。
6.6. 投诉可能导致:
- 修理商品
- 更换商品
- 退还购买价款
- 支付商品价格的适当折扣
- 驳回投诉并说明理由
保修索赔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归卖方所有,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7. 投诉处理程序结束后,买方将立即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获知投诉结果,同时,投诉协议将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连同商品一起送达买方。
6.8. 如买方为消费者,任何投诉和保修索赔将根据《民法典》和经修订的第108/2024号汇编《消费者保护法》处理;否则,保修索赔应按照《商法典》规定的程序处理。
7. 折扣券、礼品券和服务券
7.1. 如果折扣券或折扣的使用违反相关折扣或折扣券的规则,卖方有权拒绝该折扣或折扣券的使用。
7.2. 折扣的使用条件会直接标注在折扣上,或者折扣附有链接,指向载有相关规则的网页。
7.3. 每项折扣只能使用一次,除非另有说明。
7.4. 如果礼品券或折扣券的价值高于所购商品的价值,差额不予结转,未使用的金额也不予退还。
7.5. 折扣券只能在其标明的日期之前使用,超过该日期后,由此产生的权利即失效。
7.6. 买方有义务就所提供服务的瑕疵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电子邮件即可),最迟不得超过服务提供之日起7天。卖方最迟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处理有关所提供服务质量的投诉;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处理期限为30天(向买方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即可)。
8. 隐私保护
8.1. 买方和卖方约定,如果买方是自然人,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名字和姓氏、包括邮政编码在内的永久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2. 买方和卖方已同意,如买方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商号、包含邮政编码的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号、税务识别号、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8.3. 买方声明,其已知悉卖方在卖方网页上公布的《隐私政策》,其中卖方可以处理和存储买方的个人数据,尤其是上述数据和/或卖方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数据,并按照《隐私政策》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4. 卖方承诺,仅将依据本条款获得的任何个人数据用于订立和履行相关协议所规定的目的。除非《隐私政策》明确另有规定,任何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均不得发布、转让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 最终条款和临时条款
9.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电子订单下达当日运营方网站上所载内容为准并生效。
9.2. 通过发送电子订单,买方接受订单发送当日有效版本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所有规定。
9.3. 买方声明,在填写订单之前,其已了解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同意自提交订单之日起受其约束。
9.4. 卖方和买方已同意,双方充分认可电子通信形式,尤其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进行的通信,对双方缔约方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在撤回协议的情况下,不接受电子通信形式。电子通信无需使用高级电子签名对文件进行签署。
9.5. 卖方保留随时修改本营业条款的权利。根据本营业条款先前版本订立的任何协议不受影响,且卖方应买方要求向其提供本营业条款的先前版本。
附录 1
协议撤回示范表格
(仅在您希望撤销协议时填写并发送本表格)
– 致:Kvant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1 196 620,注册地址:Odborárska 23, 831 02 Bratislava, Slovakia
– 特此声明,我撤回协议(协议名称):
– 协议 / 订单号:...............
– 订购日期 / 收货日期:...............
– 买方身份信息(名、姓)................................................
– 买方身份信息(地址)................................................
– 买方签名(仅在以纸质形式提交本表格时填写).............................
– 日期:..............
由 UNITY LASERS S.R.O. 制造的产品
UNITY LASERS s.r.o.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营业条款”)
1. 一般条款
本营业条款适用于 UNITY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3 031 059)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 WWW.UNITYLASERS.EU 和 WWW.UNITYLASERS.COM。进行的销售。本营业条款旨在规定卖方(供应商)与买方(订购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法律第 102/2014 号汇编(关于在远程签订协议或在卖方营业场所之外签订协议的基础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以及法律第 250/2007 号汇编(关于消费者保护)等特别法规,也适用于与未以其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自然人订立商业协议时产生的商业关系(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且这些自然人在签订商业协议时不依照本营业条款行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尤其适用于与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家之间产生的商业关系(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2. 术语定义
互联网商店 WWW.UNITYLASERS.EU 的卖方及运营者为 UNITY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3 031 059,注册地址:Odborárska 23, 831 02 Bratislava。该公司已在布拉迪斯拉发第一地区法院商业登记处登记,Sro 部分,登记号 145682/B-Zbl。税务识别号:2121266202,增值税号:SK2121266202。
联系方式:
- 座机号码: +421 265 411 355
- 电子邮件: info@unitylasers.eu
买方是指在商店注册并通过商店系统处理的本人授权发送订单(包括电子订单)的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电子订单是指通过商店系统处理的电子表单,其中包含买方信息、商店提供的所订商品清单及其价格;也包括发送至卖方地址的电子邮件订单。
通用条款对经营者和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并加以详细说明,其现行版本构成购买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商品——经营者在商店中提供购买的产品。消费者——就上门销售和邮购销售而言,指购买商品或接受以实物支付和履行方式提供的服务的自然人,且该商品或服务不用于其就业、职业或经营目的。
3. 订单、协议的订立及协议的解除
3.1. 购买商品时,买方应向卖方发送注明所购商品的订单。在网上商店购买时,买方点击“购买”按钮,将商品放入购物车。随后,买方可以决定是否完成购买(填写准备好的表格),或继续购物。订单被接受后,买方将收到发送至其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的订单接受确认。如有需要,所有其他与订单相关的信息也将发送至该电子邮件地址。
3.2. 购买时可采用以下付款方式:
- 银行转账 – 接受订单后,卖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银行转账所需的信息。
- 银行卡 – 下单后,买方将被重定向至安全的银行支付网关,并在该处输入必要信息。
3.3. 买方有权在收到卖方的订单确认后,仍可在支付购买价款或仅部分购买价款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购买协议。
3.4. 如果买方在支付了部分甚至仅一部分购买价款后,不支付剩余购买价款或不接受所购商品,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违反与违约金相关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按所购商品价格的20%确定。
3.5. 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14日内无须说明理由解除协议。退回商品的费用由买方单独承担,包括因商品性质而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退回的商品的退回费用。买方有义务将商品以未受损且完整的状态退回,并保持与使用时间相适应的状况。如果消费者在缺少原始防伪装置的情况下将商品退还给卖方,例如防伪码已被移除或损坏,合同双方将此类商品损坏视为商品的重大损坏,买方无权获得商品价款的退还。
3.6. 买方不得基于《第102/2014号法案汇编(关于上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中的消费者保护)》第7条第6款所述的理由解除协议,具体如下:
提供服务,但前提是服务已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且消费者已声明其已获适当告知:作出该同意即表示,在服务完全履行后放弃解除协议的权利,并且服务已完全履行;销售价格取决于卖方无法控制且可能在解除协议期间发生波动的金融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提供此类服务;销售按照消费者具体要求制作、按尺寸定制或专门为某一消费者制作的商品;销售质量会迅速下降或易腐烂的商品;销售采用保护性包装密封、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回,且交付后保护性包装已被损坏的商品;销售因其性质在交付后可能与其他商品不可分离地混合的商品;履行消费者明确要求卖方进行的紧急维修或维护工作;但以下协议不适用:服务协议,以及标的为销售维修或维护工作所必需的备用零件以外的商品的协议,前提是这些协议是在卖方拜访消费者期间订立的,且消费者事先未订购这些商品或服务;销售采用保护性包装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书籍或计算机软件,但消费者已拆开该包装的除外;提供非以有形载体提供的电子内容,但前提是该内容已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开始提供,且消费者已声明其已获适当告知:作出该同意即表示放弃解除协议的权利。
3.7. 撤回协议必须通过送达一般交易条款附件1所载的书面撤回通知,并同时交付协议所涉及的、根据该协议提供的全部文件和商品来完成。撤回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无法确定该通知究竟是撤回协议、投诉(关于商品质量)还是买方的其他要求。
3.8. 订单确认后,如果订购的商品无法在规定期限或本一般交易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且卖方未与买方就替代履行达成协议,或买方未履行与下单相关的义务,卖方有权撤回购买协议。
3.9. 如果买方在协议约定的撤回期限届满前同意卖方开始提供服务,之后又撤回服务协议,则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实际提供服务的价款。
4. 交付条款
4.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例如在卖方处自提),否则协议履行地应理解为买方的注册办公地址(居住地址)或订单中注明的营业地点。卖方将按照订单中注明的方式交付商品。
4.2. 货物通过向买方交付,或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的方式交付。
4.3. 所有权在交付货物且购买价款已全额支付后转移给买方(所有权保留协议)。
4.4. 卖方将在收到电子订单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买方交付货物;货物将按以下方式发运:
- a) 对于卖方有库存的货物,最迟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5天内
- b) 对于卖方无库存的货物,最迟在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12周内
4.5. 如卖方网页在下单当日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注明了其他期限,则以该期限为准,而不适用第4条a)或b)项规定的期限。
4.6. 如订购货物的生产或其他情况有此要求,买方同意延长交货期限。如卖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买方交付全部订购货物,卖方将尽快通知买方,并告知订购货物的预计交货日期,或向买方建议交付替代货物。
4.7.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有义务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外部损坏或缺件,并在发货单上确认。如货物外包装明显损坏或破损,买方有义务在不接收货物的情况下立即联系卖方。运费不包含在货物价格中。运输价格按照网页上公布的现行价目表收取。如货物有库存,订单将立即处理。如因库存不足而无法发货,将在补充库存后立即发货。
4.8. 产品损坏的风险在买方、买方授权人员或第一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4.9. 卖方将随货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买方提供验收和使用货物所必需的所有文件,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国家语言的使用说明、保修卡、税务文件)。
5. 购买价格、付款、产品说明
5.1. 商店页面所列价格仅适用于通过商店系统购买。除非产品说明中另有说明,价格不包括咨询服务费、运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商品价格按照现行价目表确定。卖方承诺按买方订购商品时有效的价格向买方交付商品。网上商店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所有付款均含增值税。所有运输方式均免费包装,购买金额不限。
5.2. 折扣(特别优惠)价格和商品优惠会明确标有“特别优惠”或“促销”标志。折扣价格在库存售完前或折扣价格旁标明的期限内有效。
5.3. 图片仅供参考,可能与实际产品有所不同,因为生产商保留进行产品创新的权利。产品外观设计与图片示例不同,不构成因产品缺陷提出投诉的理由。
6. 保修、投诉
6.1. 卖方对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时存在的缺陷,以及保修期内出现的缺陷负责。消费者协议履行的保修期(第40/1964号法案《民法典》及其后续修订)规定为自签订购买协议之日起至少24个月,或以商品的使用期限为限;保修期自授权人员接收商品并确认与商品相关的必要文件之日起计算,但自然具有有限使用寿命的机器部件(激光二极管和扫描仪部件)除外。
6.2. 仅可针对从卖方处购买(付款后)的商品提出投诉。提出投诉时,买方必须填写投诉表并等待卖方的指示,随后将相关商品以清洁、无机械损坏的状态,连同说明书和保修卡或发票一并交付给卖方。与投诉相关的商品不得通过挂号邮件寄送,因为卖方不接收挂号邮件。保修和保修期外服务中心的信息载于保修卡背面,或由卖方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买方。投诉表成功填写并发送后,买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投诉已受理的自动确认。提出投诉后,买方应遵循保修卡中载明的指示,或联系卖方以明确投诉提交事宜。
6.3. 卖方将立即处理投诉;对于较复杂的情况,将在投诉程序开始之日起30天内处理。
6.4. 买方无权就其在签订协议时已被告知的瑕疵,或根据签订协议时的具体情况其本应知悉的瑕疵,主张保修权利。如果买方在接收商品时未告知明显瑕疵,对商品使用不当或过度使用、疏于保养、造成商品机械损坏,或在不适合自然环境的条件下使用商品,其保修权利也将失效。
6.5. 投诉可能导致:
- 维修商品
- 更换商品
- 退还购买价款
- 对商品价格给予适当折扣
- 驳回投诉并说明理由
6.6. 投诉处理程序结束后,买方将立即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获知投诉结果;同时,投诉处理记录将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连同商品一并送达买方。
7. 折扣券、礼品券和服务券
7.1. 如果折扣券或折扣的使用违反相关折扣或折扣券的规则,卖方有权拒绝该折扣或折扣券的使用。
7.2. 折扣的使用条件会直接标注在折扣上,或者折扣附有链接,指向载有相关规则的网页。
7.3. 每项折扣只能使用一次,除非另有说明。
7.4. 如果礼品券或折扣券的价值高于所购商品的价值,差额不予结转,未使用的金额也不予退还。
7.5. 折扣券只能在其标明的日期之前使用,超过该日期后,由此产生的权利即失效。
7.6. 买方有义务就所提供服务的瑕疵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电子邮件即可),最迟不得超过服务提供之日起7天。卖方最迟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处理有关所提供服务质量的投诉;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处理期限为30天(向买方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即可)。
8. 隐私保护
8.1. 买方和卖方约定,如果买方是自然人,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名字和姓氏、包括邮政编码在内的永久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2. 买方和卖方约定,如果买方是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商业名称、包括邮政编码在内的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号、税号、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3. 买方声明,根据第 122/2013 号《隐私保护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意卖方处理和存储其个人数据,尤其是上述所列数据和/或卖方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数据,并在其所有信息系统中处理这些数据。买方向卖方授予该同意,期限不受限制。买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同意。该同意将在卖方收到买方撤回同意的通知后 1 个月到期,随后将删除相关数据。
9. 最终条款和临时条款
9.1.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电子订单下达当日运营方网站上所载内容为准并生效。
9.2. 通过发送电子订单,买方接受订单发送当日有效版本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所有规定。
9.3. 买方声明,在填写订单前已熟悉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同意遵守这些条款。
9.4. 卖方和买方已约定,双方充分认可电子通信形式,尤其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进行的通信,对双方合同当事人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撤销协议时不得采用电子通信形式。电子通信无需使用高级电子签名对文件进行签署。
附录 1
(仅在您希望撤销协议时填写并发送本表格)
- 致:UNITY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3 031 059,注册地址:Odborárska 23, 831 02 Bratislava, Slovakia
- 本人特此声明,撤销于……签订的协议(协议名称)
- 协议编号:……
- 买方身份信息……
- 买方签名(仅在以纸质形式提交本表格时)……
由 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 制造的产品。
Pangolin 网站系列使用条款和条件
《使用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适用于访问 Pangolin Laser Systems 网站系列的所有访客、供应商、客户、商户和/或内容贡献者,包括但不限于 www.Pangolin.com、www.PangolinSMS.com、www.PangolinShows.com、www.PangolinPlugins.com、www.PangoBright.com、www.lasorb.com、www.ScannerMax.com、www.LasershowProjector.com、www.unitylasers.com、www.Laserscanningbook.com,以及所有相关的子域名和子目录(每个称为一个“网站”,统称为“网站”)。我们的每个网站可能有不同的用途。如您对条款有任何疑问或疑虑,请联系我们。
我们还制定了隐私政策和Cookie 政策,并且可能针对我们网站上的各种活动制定其他适用的条款、法律声明、协议、政策和条件,包括可能适用于网站特定部分或功能的条款和条件;上述所有内容均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并将与本条款共同构成 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Pangolin”)与您之间的合同协议。
您必须在使用任何网站之前完整接受本条款。访问任何网站即表示您同意受本条款、本文引用和/或通过超链接提供的附加条款和条件及政策、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同意您有责任遵守任何适用的当地法律。如果您不同意本条款,则明确禁止您使用任何网站。
您可以通过继续使用网站和/或点击复选框、标有“I Agree”的按钮,或 Pangolin 指定的其他类似标签来接受本条款。
1.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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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论、留言、讨论、论坛及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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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版权投诉
Pangolin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您认为您的作品遭到了构成版权侵权的复制,请按照我们的通知程序提出此类索赔。
Pangolin 网站版权侵权索赔通知的版权代理人联系方式如下:版权代理人——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电话:+1 407 299 2088,传真:+1-407-299-6066,电子邮箱: copyright@pangolin.com. 如果您认为您的内容遭到了构成版权侵权的复制,请通过书面通信向 Pangolin 提供以下信息:
- 1. 详细识别被声称遭到侵权的受版权保护内容;或者,如果单一通知涵盖同一在线位置上的多部受版权保护作品,则提供该网站上此类作品的代表性清单;
- 2. 详细识别被声称侵权或构成侵权行为的内容,以及应予删除或应禁止访问的内容,并提供足以使 Pangolin 合理定位该材料的信息;
- 3. 足以让 Pangolin 与您联系的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供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
- 4. 以下声明:“本人善意地认为,以所投诉的方式使用该内容未经版权所有者、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
- 5. 以下声明:“本人谨在伪证罪处罚之下宣誓,通知中的信息准确无误,且本人是版权所有者,或获授权代表被指称遭到侵权的专有权利所有者行事”;以及
- 6. 被指称遭到侵权的专有权利所有者,或获授权代表该所有者行事的人员的实体签名或电子签名。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下架通知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格式。请注意,此程序仅用于通知 Pangolin 有关版权侵权的事项。如果投诉方对发生版权侵权作出重大失实陈述,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费用和律师费)。
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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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被移除或访问权限已被禁用的内容,以及该内容在被移除或访问权限被禁用前所在的位置;
- 2. 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3. 以下声明:“本人同意接受 [填写您所在地址所属的联邦司法区] 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
- 4. 以下声明:“本人同意接受 [填写提交侵权通知者的姓名] 或其代理人的法律程序送达”;
- 5. 以下声明:“本人谨在伪证罪处罚之下宣誓,相信受影响的内容是由于错误或误认应被移除或禁用的内容而被移除或禁用的”;以及
- 6. 您的实体签名或电子签名。
DMCA 反通知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格式。请注意,此程序仅用于通知 Pangolin 有关虚假的版权侵权指控。提交错误的反通知将根据 DMCA 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 Pangolin《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版权政策。
4. 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
除非另有书面规定,网站及网站所包含或提供的全部内容均由 Pangolin 按照“现状”和“可用”基础提供。除非另有书面规定,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就网站及其所包含或提供的内容的运行或可靠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您明确同意,使用该等网站及内容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否认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及不侵权的默示保证,除非另有书面规定。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保证网站及网站所包含或提供的全部内容、Pangolin 的服务器或由 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发送的电子通信不含病毒或其他有害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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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某些保证,或限制或排除对附带损害或后果性损害的责任。因此,在该等司法管辖区,我们的责任应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
5. 赔偿
您同意自行承担费用,为 Pangolin(包括其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进行抗辩、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第三方责任、索赔、要求或诉讼的损害;该等责任、索赔、要求或诉讼主张因您使用网站或违反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而对 Pangolin 提出索赔。您同意支付针对该等索赔所判给或在和解中约定的全部损害赔偿(但您不得在未事先取得 Pangolin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达成使 Pangolin 承担财务义务或承认责任的任何和解)。
6. 通知
所有要求或允许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请求、同意及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通过专人送达(包括通过递送服务和隔夜递送服务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sales@pangolin.com (但仅限于收件方确认已收到电子邮件的情况),或通过美国挂号认证邮件寄送至以下地址: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如果通知您:寄送至您提供的送货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此类通信在亲自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时生效;对于所有其他允许的通知形式,则在交由邮件承运商寄出后三(3)个工作日生效。
7. 链接网站
Pangolin 未审查其网站所链接的所有第三方网站,也不对任何此类链接网站的内容负责。Pangolin 不拥有、运营或控制此类第三方网站。包含任何链接并不表示 Pangolin 认可该第三方网站。使用任何此类链接的第三方网站,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您应仔细查看第三方隐私声明及其他使用条件。未经事先明确的书面许可,禁止从其他网站创建或维护指向 Pangolin 任何网站上任何页面的链接。
8. 适用法律
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索赔、争议或纠纷,均应完全受美国及佛罗里达州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但不考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规则。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任何原因认定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不可执行,则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该规定,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本条款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完全有效。任何法律诉讼的审判地点和管辖法院应为佛罗里达州奥兰治县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
9. 争议解决、强制仲裁和集体诉讼弃权
请仔细阅读本条款。本条款会影响您的权利,并将对您与 PANGOLIN 之间相互提出的索赔如何解决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您与 Pangolin 之间发生争议,我们的目标是了解并处理您的疑虑;如果无法让您满意地解决,我们将为您提供一种中立且经济高效的方式,以便快速解决争议。您始终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sales@pangolin.com 或致电 +1 407 299 2088 报告您与 Pangolin 之间的争议,服务时间为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10 点至下午 6 点。
您与 Pangolin 同意,双方之间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以任何方式与本条款或其先前版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您使用或访问我们网站上的各种活动以及网站中包含或通过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的其他条款、法律声明、协议、政策和条件有关或由其引起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索赔或争议,均应按照本法律争议条款中规定的条款解决。
您同意,佛罗里达州(美国)的法律将在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的情况下管辖《条款》以及您与 PANGOLIN 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但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和 PANGOLIN 各自同意,您与 PANGOLIN 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任何方式与本《条款》或其先前版本、《隐私政策》、其他条款、法律声明、协议、政策和条件有关,或因其产生的任何及所有争议或索赔,以及与您使用或访问我们网站上的各种活动,或网站上包含或通过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争议或索赔,均应专门通过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而非诉诸法院;但如果您的索赔金额低于 10,000 美元,且该事项继续在该法院审理并且仅以个人(非集体、非代表性)方式进行,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赔。《联邦仲裁法》管辖本仲裁协议的解释和执行。您和 PANGOLIN 同意,我们各自只能以个人身份向对方提出索赔,不得作为任何声称的集体或代表性诉讼或程序中的原告或集体成员提出索赔。除非您和 PANGOLIN 另有约定,仲裁员不得合并或加入一个以上个人或当事方的索赔,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主持任何形式的合并、代表性或集体程序。此外,仲裁员只能向寻求救济的个人当事方裁决救济(包括金钱救济、禁令救济和宣告性救济),且仅限于提供该当事方个人索赔所必需的救济。所裁决的任何救济均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仲裁程序比法院诉讼更加非正式。仲裁使用中立的仲裁员,而不是法官或陪审团,而且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非常有限。但是,仲裁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裁决法院可以向个人判给的相同损害赔偿和救济。仲裁员应像法院一样适用《条款》的规定。所有问题均由仲裁员决定,但有关可仲裁性、《条款》的范围或可执行性,或对禁止集体和代表性诉讼及非个人化救济的规定的解释的问题,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
如果您位于美国,仲裁将由美国仲裁协会(“AAA”)根据其规则和程序进行,包括 AAA 的《消费者相关争议补充程序》(如适用),但以本仲裁协议的修改为准。AAA 的规则可在以下网址获取 www.adr.org 或致电 AAA,电话号码为 1-800-778-7879。本文使用“仲裁员”一词,不应解释为禁止由多名仲裁员主持仲裁;相反,仲裁员人数应由 AAA 的规则决定,该规则适用于根据本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如果您位于国际地区,仲裁将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规则进行。
拟申请仲裁的一方必须首先向另一方发送争议通知(“通知”)。发给 Pangolin 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个人送达(包括通过递送服务和隔夜递送服务送达)交付,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sales@pangolin.com (但前提是 Pangolin 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或通过美国挂号信邮寄至以下地址: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收件人:办公室经理,事由:争议通知。Pangolin 将通过挂号信将任何通知寄送至您提供的收货地址,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但前提是您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或您提供的其他联系信息发送给您。您有责任及时更新您的实际地址。通知中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必须提供,包括对提出索赔的一方所主张索赔的性质和依据以及所寻求救济的说明。
如果您与 Pangolin 在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无法解决通知中所述的索赔,您或 Pangolin 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启动美国境内仲裁程序的表格可在 AAA 网站上获取,网址为 www.adr.org。除按照 AAA 的规则和程序向 AAA 提交此表格外,发起仲裁的一方还必须将已填写表格的副本邮寄给对方。您可以将副本寄送至 Pangolin,地址如下: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
如果 Pangolin 对您提起仲裁,它将向您提供的联系信息发送已填写表格的副本。您或 Pangolin 提出的任何和解提议均不得向仲裁员披露。
仲裁应在您居住的县或双方另行共同同意的地点进行。如果所寻求救济的金额为10,000美元或以下,您或 Pangolin 可选择通过电话进行仲裁,或完全依据书面材料进行仲裁;该选择对您和 Pangolin 均具有约束力,但仲裁员可根据情况需要,自行决定要求举行现场听证会。如果举行现场听证会,您和/或 Pangolin 可以通过电话参加,除非仲裁员另有要求。
仲裁员将依据佛罗里达州法律(包括公认的衡平法原则)裁决所有索赔的实体问题,并尊重法律认可的所有特权主张。仲裁员不受涉及不同用户的既往仲裁裁决约束,但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仲裁员受涉及同一 Pangolin 用户的既往仲裁裁决约束。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具有约束力,任何具有相关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对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作出判决。
所有申请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均应按照 AAA 的规则或 ICC 的规则(如适用)处理,除非本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如果所请求救济的金额为 10,000 美元或以下,经您请求,Pangolin 将支付与仲裁有关的所有申请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
对于美国境内仲裁程序,任何要求 Pangolin 支付费用的请求,均应连同您的仲裁申请一并邮寄至 AAA,Pangolin 将安排直接向 AAA 支付所有必要费用。如果所请求救济的金额超过 10,000 美元,并且您能够证明,与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时向法院寻求救济的费用相比,进行仲裁的费用将高得令人无法承受,Pangolin 将按照仲裁员认为必要的金额,支付申请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以防止仲裁费用高得令人无法承受。如果仲裁员认定您在仲裁中提出的索赔属于无理索赔,您同意偿还 Pangolin 代表您支付的与仲裁有关的全部费用,而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这些费用原本应由您承担。
除有关“禁止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及“非个体化救济”的任何条款外,如果仲裁员或法院认定本仲裁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本仲裁协议的其他部分仍应适用。如果仲裁员或法院认定有关“禁止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及“非个体化救济”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仲裁协议整体无效。本条款及本仲裁协议的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争议的条款,仍应继续适用。
您可以通过邮寄书面“退出仲裁”通知,选择拒绝本仲裁协议。退出仲裁通知的邮戳日期不得晚于您首次接受《条款》之日起30天。您必须将退出仲裁通知邮寄至 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收件人:法律部,事由:退出仲裁通知,地址: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TANFORD, FL 32837 USA。您必须提供姓名、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尽管《条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您与 Pangolin 同意,如果我们今后对仲裁协议作出任何修订,该修订不适用于在修订生效日期之前已针对 Pangolin 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任何索赔。该修订适用于受仲裁协议约束、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或索赔。我们将通过在适用的网站上发布修订后的条款,在修订生效日期至少三十(30)天前通知您对本仲裁协议的修订。
除非您与 Pangolin 另有约定,如果本仲裁协议被认定不适用于您或某项特定索赔或争议,无论是由于您决定退出仲裁,还是由于仲裁员的决定或法院命令,您同意,您与 Pangolin 之间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必须专属提交至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治县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解决。您与 Pangolin 同意,为审理所有此类索赔或争议之目的,接受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治县法院的个人管辖。本文所含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您根据当地法律作为消费者可能享有的请求或要求替代管辖地的任何权利。在因《条款》产生或依据《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包括上诉程序)中,Pangolin 有权获得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您同意,针对网站任何方面提出的任何索赔,必须在引发该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两(2)年内提起;否则,任何此类索赔均视为放弃,并永久禁止提出。您同意,因使用网站或以任何方式与网站相关而产生的任何诉因,必须在该诉因产生之日起两(2)年内提起;否则,任何此类诉因均视为放弃,并永久禁止提出。
10. 合法使用
儿童及未满十八(18)周岁的个人不得使用网站。使用网站即表示您保证自己已年满十八(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您未满十八(18)周岁,我们请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使用网站。
您只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并以符合所有适用的国际、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普遍接受的惯例或准则的方式使用网站,包括任何关于向美国境内或境外出口数据的法律。尽管您可以从世界其他地区访问网站,但访问网站即表示您同意,无论您居住在哪里,也无论这些法律与您访问网站所在国家的法律有何不同,网站的使用、网站所含任何材料的使用,以及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功能的使用,均受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及其法院管辖。您只能根据本条款并出于合法目的使用网站。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网站,也不得在访问和使用网站时使用任何自动化软件。您不得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条约或关税规定,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或以任何诽谤、欺诈、不雅、非法、有害、威胁、辱骂、骚扰、粗俗、淫秽、诋毁、侵犯他人隐私、仇恨,或在种族、民族或其他方面令人反感的方式使用网站。您不得发布具有冒犯性或欺骗性的内容,不得威胁、骚扰、辱骂或恐吓他人,不得损害 Pangolin、网站及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名称或声誉,也不得以任何妨碍他人使用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方式行事。您不得在网站上或通过网站存储、发布、分发或传输任何非法内容。非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威胁造成人身伤害的内容、跟踪骚扰内容,以及未经许可使用的受版权保护、商标保护或其他专有材料。其他禁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特洛伊木马、病毒和/或用于危害网站和/或其他网站安全的工具的程序,建议或鼓励违法活动的内容,重复发布,“网络钓鱼”、“网络诱骗”或“垃圾信息”。访问网站即表示您同意提供真实、当前、准确且完整的个人信息。
11. 国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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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完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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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放弃权利及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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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用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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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无意于或不得被解释为赋予或创设任何第三方受益权,或赋予任何个人或实体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但本协议双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除外。
19. 其他协助
如果您对本条款、我们的任何网站或任何 Pangolin 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或疑虑,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sales@pangolin.com,致电 +1 407 299 2088,或邮寄至:Pangolin Laser Systems, LL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