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条款与条件
本网站注明的服务条款针对每个品牌的产品。以下列出了各制造商当前的销售条款和条件。Pangolin Lasers, LLC默认采用各制造商产品中列出的这些条款和条件。
注意:如有变更,以原始设备制造商在其官方网站上注明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KVANT LASERS S.R.O.制造的产品
Kvant Lasers s.r.o.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
1. 一般条款
本业务条款适用于Kvant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1 196 620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通过互联网门户WWW.KVANTLASERS.SK的销售。业务条款的目的是规定卖方(供应商)与买方(订购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适用于与商业实体建立的法律关系的一般性第513/1991号商业法典规定外,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第40/1964号民法典。
如果购买者为消费者,则适用单独的法规,特别是第102/2014号法令,关于基于远程签订协议或在卖方营业场所外签订协议时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中的消费者保护,第250/2007号法令关于消费者保护,规定了与自然人(非依照本通用条款和条件行事)在其业务范围内签订商业协议时的商业关系(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2. 术语定义
卖方及互联网商店WWW.KVANTLASERS.SK的运营者为Kvant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1 196 620,注册地址为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Odborárska 23,邮编831 02。公司注册于布拉迪斯拉发III市法院登记册,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登记号9220/B。税号:2120636936,增值税号:SK2120636936。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号码: +421 265 411 355
- 电子邮件: info@kvant.sk
买方是指在商店注册的任何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其通过商店系统的授权发送订单,包括电子订单。
电子订单是指发送的电子表单,其中包含买方信息、商店提供的订购商品清单及这些商品的价格,由商店系统处理,或作为电子邮件发送到卖方地址的订单。
通用条款和条件详细规定了运营商和买方的权利义务,其现行版本构成购买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商品——运营商在店铺中提供购买的产品。消费者——主要指上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中的自然人,购买供应商商品(有偿或以实物支付和履行服务),且非为其就业、职业或商业目的使用。
3. 订单、协议的缔结及撤销协议
3.1. 购买商品时,买方将向卖方发送订单,注明所订购的商品。在网上商店购买时,买方点击“购买”按钮将商品加入购物车。然后买方可选择完成购买(填写预设表单)或继续购物。订单被接受后,买方将收到发送至其电子邮箱的订单确认。所有其他订单相关信息也将发送至该邮箱(如有需要)。
3.2. 购买时可选择以下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 卖方接受订单后,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银行转账所需信息。
- 支付卡 – 下单后,买方将被重定向至安全的银行支付网关,在那里输入必要信息。
3.3. 买方有权在支付购买价款或部分价款的期限内,即使已收到卖方的订单确认,也可单方面取消购买协议。
3.4. 若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或拒绝接受购买的商品,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为购买商品价格的20%。
3.5. 消费者有权在接受商品后14天内无理由撤销协议。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因商品性质无法通过邮寄退货的费用。买方有义务退回未损坏且完整的商品,状态应符合使用时长。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缺少原始安全特征,例如安全码被移除或损坏,双方视此类损坏为商品严重损坏,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商品价格。
3.6. 根据第102/2014号法案第7条第6款关于消费者保护在上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中的规定,买方因以下原因不得撤销协议:
- 服务提供已在消费者明确同意下开始,且消费者已被适当告知同意后放弃在服务完全提供后撤销协议的权利,且服务已完全提供。
- 价格受卖方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且该波动可能发生在协议撤销期限内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
- 根据消费者特定要求制作的商品、定制商品或专门为某一消费者制作的商品销售。
- 质量迅速下降或易腐烂的商品销售。
- 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且交付后保护包装已损坏的密封保护包装商品的销售。
- 因其性质在交付后可能与其他商品不可分离混合的商品销售。
- 消费者明确要求卖方进行的紧急维修或维护工作;此条款不适用于服务协议及其标的为除维修或维护所需备件以外的货物销售的协议,若该协议是在卖方访问消费者期间签订且消费者事先未订购这些货物或服务。
- 声音记录、图像记录、声音和图像记录、书籍或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若消费者已打开保护包装。
- 电子内容的提供不在物理载体上,若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且消费者已被适当告知,知晓通过给予此同意即放弃撤销协议的权利。
3.7. 撤销协议必须通过书面通知形式进行,通知内容应为本通用条款附录1中规定的撤销声明,并附上基于该协议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商品。撤销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以避免对撤销性质产生疑义(如是否为商品质量投诉或买方的其他要求)。
3.8. 订单确认后,如果订购的商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或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且卖方未与买方就替代履行达成一致,或买方未履行与下订单相关的义务,卖方有权撤销购买协议。
3.9. 如果买方在撤销协议期限届满前同意卖方开始提供服务后又撤销服务协议,买方有义务支付卖方实际提供服务的费用。
4. 交付条款
4.1. 合同履行地点为买方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址)或订单中注明的营业地点,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例如买方亲自到卖方处提货)。商品将由卖方按照订单中规定的方式交付。
4.2. 商品的交付通过将商品交给买方或将商品交给第一承运人进行运输来完成。
4.3. 所有权在商品交付给买方并且购买款项全额支付后转移给买方(所有权保留协议)。
4.4. 卖方将在收到电子订单后尽快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商品将被发运:
- 对于卖方有库存的货物,最迟在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后5天内。
- 对于卖方无库存的货物,最迟在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后12周内。
4.5. 如果卖方网页在下订单当天对不同类型货物规定了其他期限,则该期限优先于第4点a或b项中规定的期限。
4.6. 若生产订购商品或其他情况需要,买方同意延长交货期。如卖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买方交付全部订购商品,卖方将尽快通知买方,并告知预计交货日期或建议交付替代商品。
4.7. 买方在接受货物时有义务检查货物是否有明显损坏或缺失,并在送货单上确认。如货物明显损坏或毁坏,买方应立即联系卖方,且不得接受货物。运费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运输费用按页面上当前价目表收取。如商品有库存,订单将立即处理。若因缺货未能发货,将在补货后立即发货。
4.8. 产品损坏风险在买方或其授权人或第一承运人接受商品时转移给买方。
4.9. 卖方将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与商品一并向买方交付所有接受和使用商品所需的文件及其他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国家语言的使用说明、保修卡、税务凭证)。
5. 购买价格、付款、产品示意图
5.1. 商店页面上标明的价格仅适用于通过商店系统购买。价格不包括咨询服务、运费或其他费用,除非产品描述中另有说明。商品价格根据当前价目表确定。卖方承诺以订购时有效的价格向买方交付商品。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网上商店的所有付款均含增值税。所有运输方式的包装均免费,且适用于任何购买金额。
5.2. 折扣(特价)价格和商品优惠均以“特价”或“促销”标志明确标示。折扣价格在库存期间或折扣价格旁注明的时间内有效。
5.3. 照片仅供参考,可能与实际产品有所不同,因生产商保留产品创新的权利。产品设计与照片示意图不同,不构成因产品缺陷提出投诉的理由。
6. 保修,投诉
6.1. 卖方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的货物和服务缺陷负责,或在保修期内负责。消费者协议的保修期(根据第40/1964号法令《民法典》及其后修订)确定为自购买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少24个月,或受货物使用期限限制,并自授权人员验收货物并确认与货物相关的必要文件之日起开始,但机器部件(激光二极管和扫描仪部件)因自然寿命有限除外。商业协议的保修期(根据第513/1991号法令《商业法典》及其后修订)为24个月,除非卖方明确声明另有限制于货物使用期限,并自授权人员验收货物并确认与货物相关的必要文件之日起开始,但机器部件(激光二极管和扫描仪部件)因自然寿命有限除外。卖方可通过书面声明延长任何保修,或根据本通用条款及条件和/或卖方的单独条款通过双方协议延长保修期。已过期或已失效的保修期(见下文第6.4条)不得续期。
6.2. 投诉仅限于从卖方处购买(付款后)的商品。买方须填写投诉表并等待卖方指示,随后将相关商品清洁、无机械损伤地连同说明书和保修卡或发票一并交付卖方。投诉商品不得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寄送,因卖方不接受挂号邮寄。保修卡背面或卖方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买方保修及售后服务中心信息。成功填写并提交投诉表后,买方将通过电子邮件自动收到投诉接收确认。投诉提交后,买方应遵循保修卡中的指示,或联系卖方以澄清投诉事宜。
6.3. 卖方将立即处理投诉,复杂情况将在投诉程序开始后30天内处理完毕。卖方将立即出具每次投诉的书面接收确认。
6.4. 买方无权对其在签订协议时已被告知或根据当时情况应当知道的缺陷使用保修权。若在验收商品时未告知明显缺陷,或因不当或粗暴使用、疏于保养、买方造成的机械损坏,或在不符合自然环境条件下使用商品,保修权也将失效。
6.5. 投诉可能导致:
- 修理商品
- 更换商品
- 退还购买价格
- 支付商品价格的适当折扣
- 拒绝投诉并说明理由
保修索赔的解决方式由卖方决定,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6.6. 投诉处理结束后,卖方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立即通知买方投诉结果,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投诉记录与商品一并送达买方。
6.7. 若买方为消费者,任何投诉和保修索赔将依据经修订的第250/2007号消费者保护法处理;否则,保修索赔应遵循《商业法典》规定的程序。
7. 折扣券、礼品券和服务券
7.1. 若折扣券的使用违反了该折扣或折扣券的规则,卖方有权拒绝该折扣券的使用。
7.2. 折扣使用条件直接标注于折扣本身,或通过折扣链接至相关网页说明使用规则。
7.3. 每项折扣仅可使用一次,除非另有说明。
7.4. 若礼品券或折扣券的金额高于所购商品价值,差额不予结转,未使用金额不予退还。
7.5. 折扣券仅可在其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相关权益即失效。
7.6. 买方有义务在服务提供后不迟于7天内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可)提出关于所提供服务缺陷的投诉。卖方将在不超过7天内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复杂情况不超过30天,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买方邮箱)回复。
8. 隐私保护
8.1. 买卖双方同意,若买方为自然人,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名字和姓氏、永久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2. 买卖双方同意,若买方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商号、注册地址(含邮政编码)、公司注册号、税号、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8.3. 买方声明其已知悉卖方在卖方网页上公布的隐私政策,卖方可能会处理和存储买方的个人数据,特别是上述所述和/或卖方活动所必需的数据,并按照隐私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8.4. 卖方承诺仅将根据本通用条款和条件(GTC)获得的任何个人数据用于签订和履行相关协议的目的。除非隐私政策明确另有说明,任何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不得被公开、转让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 最终条款和临时条款
9.1. 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自电子订单发出当天运营商互联网页面上所示的版本起生效,除非合同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9.2. 通过发送电子订单,买方接受订单发送当天有效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版本的所有规定。
9.3. 买方声明,在填写订单之前已熟悉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同意自提交订单之日起受其约束。
9.4. 卖方和买方同意完全认可电子通信形式,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的通信,对双方均具有有效约束力。撤销协议时不接受电子通信形式。电子通信不要求使用高级电子签名签署文件。
9.5. 卖方保留随时修改本GTC的权利。根据之前版本的GTC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受影响,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提供之前版本的GTC。
附录1
(仅当您希望撤销协议时填写并发送此表格)
- 收件人:Kvant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1 196 620,注册地址:Odborárska 23, 831 02 Bratislava,斯洛伐克
- 特此声明我撤销日期为...的(协议名称)协议
- 协议编号:...
- 买方身份证明资料...
- 买方签名(仅当其以纸质形式提交此表格时)...
UNITY LASERS S.R.O.制造的产品
UNITY LASERS s.r.o.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
1. 一般条款
本业务条款适用于UNITY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3 031 059)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通过互联网门户WWW.UNITYLASERS.EU和WWW.UNITYLASERS.COM进行的销售。本业务条款的目的是规定卖方(供应商)与买方(订购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特别是第102/2014号法案关于基于远程签订协议或在卖方营业场所外签订协议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中的消费者保护,以及第250/2007号法案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也适用于与自然人(非以其业务身份行事者)在签订业务协议时的商业关系(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特别是《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于与法人或以企业家身份行事的自然人的商业关系(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2. 术语定义
卖方及互联网商店WWW.UNITYLASERS.EU的运营者为UNITY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3 031 059,注册地址为Odborárska 23, 831 02 Bratislava。公司在布拉迪斯拉发第一地区法院商业登记册注册,类别为Sro,登记号145682/B-Zbl。税号:2121266202 增值税号:SK2121266202。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号码: +421 265 411 355
- 电子邮件: info@unitylasers.eu
买方是指在商店注册并发送订单(包括电子订单)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订单经过商店系统的授权处理。电子订单指包含买方信息、商店提供的商品清单及价格的电子表单,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卖方地址的订单。
通用条款和条件详细规定了运营商和买方的权利义务,其现行版本构成购买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商品 – 由运营商在商店提供购买的产品。消费者 – 就上门销售和邮购而言,指以实物支付和履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且非为其就业、职业或商业目的。
3. 订单、协议的缔结及撤销协议
3.1. 购买商品时,买方将向卖方发送订单,注明所订购的商品。在网上商店购买时,买方点击“购买”按钮将商品加入购物车。然后买方可选择完成购买(填写预设表单)或继续购物。订单被接受后,买方将收到发送至其电子邮箱的订单确认。所有其他订单相关信息也将发送至该邮箱(如有需要)。
3.2. 购买时可选择以下支付方式:
- 银行转账 – 卖方接受订单后,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银行转账所需信息。
- 支付卡 – 下单后,买方将被重定向至安全的银行支付网关,在那里输入必要信息。
3.3. 买方有权在支付购买价款或部分价款的期限内,即使已收到卖方的订单确认,也可单方面取消购买协议。
3.4. 如果买方在支付了部分购买价款后仍未支付剩余价款或拒绝接受所购商品,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违约金为所购商品价格的20%。
3.5. 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14天内无理由撤销协议。退货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包括因商品性质无法通过邮寄退货的费用。买方有义务退回未损坏且完整的商品,商品状态应符合使用时间的合理状况。如果消费者退回的商品缺少原始安全特征,例如安全码被移除或损坏,合同双方视此类损坏为商品的严重损坏,买方将无权获得商品价格的退款。
3.6. 根据第102/2014号法令第7条第6款关于消费者保护在上门销售和邮购销售中的规定,买方不得因该条款所述原因撤销协议。
如果服务的提供是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开始的,且消费者声明已被适当告知,知晓通过给予此同意,他或她放弃在服务完全提供后撤销协议的权利,并且服务已完全提供,价格受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且卖方无法控制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根据消费者具体要求制作的商品销售、定制商品或专门为某一消费者设计的商品销售、质量迅速下降或易腐商品的销售、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且交付后保护包装已被破坏的密封保护包装商品销售、因其性质在交付后可能与其他商品不可分离混合的商品销售、消费者明确要求卖方进行的紧急维修或维护工作;但这不适用于服务协议及其标的为除维修或维护所必需的备件以外的商品销售,且这些协议是在卖方访问消费者期间订立,且消费者事先未订购这些商品或服务、密封包装内的音频记录、影像记录、音像记录、书籍或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若消费者已打开该包装、非实体载体的电子内容提供,且是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且消费者声明已被适当告知,知晓通过给予此同意,他或她放弃撤销协议的权利。
3.7. 撤销协议必须通过书面通知形式进行,通知内容应为本通用条款附录1中规定的撤销声明,并附上基于该协议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商品。撤销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以避免对撤销性质产生疑义(如是否为商品质量投诉或买方的其他要求)。
3.8. 订单确认后,如果订购的商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或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且卖方未与买方就替代履行达成一致,或买方未履行与下订单相关的义务,卖方有权撤销购买协议。
3.9. 如果买方在撤销协议期限届满前同意卖方开始提供服务后又撤销服务协议,买方有义务支付卖方实际提供服务的费用。
4. 交付条款
4.1. 合同履行地点为买方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址)或订单中注明的营业地点,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例如买方亲自到卖方处提货)。商品将由卖方按照订单中规定的方式交付。
4.2. 商品的交付通过将商品交给买方或将商品交给第一承运人进行运输来完成。
4.3. 所有权在商品交付给买方并且购买款项全额支付后转移给买方(所有权保留协议)。
4.4. 卖方将在收到电子订单后尽快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商品将被发运:
- a) 最迟在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后5天,适用于卖方有现货的商品
- b) 最迟在支付全额购买价款后12周,适用于卖方无现货的商品
4.5. 如果卖方网页在下订单当天对不同类型商品规定了其他期限,则这些期限优先于第4条a)或b)项中规定的期限。
4.6. 若生产订购商品或其他情况需要,买方同意延长交货期。如卖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向买方交付全部订购商品,卖方将尽快通知买方,并告知预计交货日期或建议交付替代商品。
4.7. 买方在接受货物时有义务检查货物是否有明显损坏或缺失,并在送货单上确认。如货物明显损坏或毁坏,买方应立即联系卖方,且不得接受货物。运费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运输费用按页面上当前价目表收取。如商品有库存,订单将立即处理。若因缺货未能发货,将在补货后立即发货。
4.8. 产品损坏风险在买方或其授权人或第一承运人接受商品时转移给买方。
4.9. 卖方将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与商品一并向买方交付所有接受和使用商品所需的文件及其他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国家语言的使用说明、保修卡、税务凭证)。
5. 购买价格、付款、产品示意图
5.1. 商店页面上标明的价格仅适用于通过商店系统购买。价格不包括咨询服务、运费或其他费用,除非产品描述中另有说明。商品价格根据当前价目表确定。卖方承诺以订购时有效的价格向买方交付商品。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网上商店的所有付款均含增值税。所有运输方式的包装均免费,且适用于任何购买金额。
5.2. 折扣(特价)价格和商品优惠均以“特价”或“促销”标志明确标示。折扣价格在库存期间或折扣价格旁注明的时间内有效。
5.3. 照片仅供参考,可能与实际产品有所不同,因生产商保留产品创新的权利。产品设计与照片示意图不同,不构成因产品缺陷提出投诉的理由。
6. 保修,投诉
6.1. 卖方对商品或服务在交付时或保修期内的缺陷负责。消费者协议履行的保修期(第40/1964号法案 - 民法典及其后修订)至少为自签订购买协议之日起24个月,或受商品使用期限限制,自买方验收商品并由授权人员确认相关文件之日起计算,机器部件(如激光二极管和扫描器部件)因自然寿命有限除外。
6.2. 投诉仅限于从卖方购买(付款后)的商品。买方须填写投诉表并等待卖方指示,随后将相关商品清洁、无机械损坏地连同说明书、保修卡或发票一并交付卖方。投诉商品不得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寄送,因卖方不接受挂号邮寄。保修及保修后服务中心信息载于保修卡背面,或卖方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买方。成功填写并提交投诉表后,买方将通过电子邮件自动收到投诉接收确认。投诉后,买方应遵循保修卡中的指示,或联系卖方以澄清投诉事宜。
6.3. 卖方将立即处理投诉,复杂情况将在投诉处理开始后30天内完成。
6.4. 买方无权对其在签订协议时已被告知或根据当时情况应当知道的缺陷使用保修权。若在验收商品时未告知明显缺陷,或因不当或粗暴使用、疏于保养、买方造成的机械损坏,或在不符合自然环境条件下使用商品,保修权也将失效。
6.5. 投诉可能导致:
- 修理商品
- 更换商品
- 退还购买价格
- 支付商品价格的适当折扣
- 拒绝投诉并说明理由
6.6. 投诉处理结束后,卖方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立即通知买方投诉结果,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投诉记录与商品一并送达买方。
7. 折扣券、礼品券和服务券
7.1. 若折扣券的使用违反了该折扣或折扣券的规则,卖方有权拒绝该折扣券的使用。
7.2. 折扣使用条件直接标注于折扣本身,或通过折扣链接至相关网页说明使用规则。
7.3. 每项折扣仅可使用一次,除非另有说明。
7.4. 若礼品券或折扣券的金额高于所购商品价值,差额不予结转,未使用金额不予退还。
7.5. 折扣券仅可在其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相关权益即失效。
7.6. 买方有义务在服务提供后不迟于7天内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可)提出关于所提供服务缺陷的投诉。卖方将在不超过7天内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复杂情况不超过30天,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买方邮箱)回复。
8. 隐私保护
8.1. 买卖双方同意,若买方为自然人,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名字和姓氏、永久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2. 买卖双方同意,若买方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其商号、注册地址(含邮政编码)、公司注册号、税号、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3. 买方声明,根据第122/2013号隐私保护法及对某些法律的修订和补充,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处理和存储其个人数据,特别是上述所述和/或卖方活动所必需的数据,并在其所有信息系统中处理这些数据。买方授予卖方此项无限期的同意。买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撤回同意后1个月,该同意即失效,数据将随后被删除。
9. 最终条款和临时条款
9.1. 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自电子订单发出当天运营商互联网页面上所示的版本起生效,除非合同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9.2. 通过发送电子订单,买方接受订单发送当天有效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版本的所有规定。
9.3. 买方声明在填写订单前已熟悉这些通用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其内容。
9.4. 卖方和买方已同意完全认可电子通信形式,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的通信,对双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有效约束力。撤销协议时不接受电子通信形式。电子通信不要求使用高级电子签名签署文件。
附录1
(仅当您希望撤销协议时填写并发送此表格)
- 收件人:UNITY LASERS s.r.o.,公司注册号:53 031 059,注册地址:Odborárska 23, 831 02 Bratislava, Slovakia
- 特此声明我撤销日期为...的(协议名称)协议
- 协议编号:...
- 买方身份证明资料...
- 买方签名(仅当其以纸质形式提交此表格时)...
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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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版权投诉
Pangolin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您认为您的作品被复制构成版权侵权,请按照我们的通知程序提出此类声明。
Pangolin网站上版权侵权声明的版权代理联系方式如下:版权代理 – 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 电话:+1 407 299 2088,传真:+1-407-299-6066,电子邮件: copyright@pangolin.com. 如果您认为您的内容被复制构成版权侵权,请通过书面方式向Pangolin提供以下信息:
- 1. 对被声称侵权的版权内容的详细识别,或者如果单一在线位置涵盖多个版权作品,则该站点上此类作品的代表性列表;
- 2. 对被声称侵权或涉嫌侵权活动的内容的详细识别,该内容将被移除或禁用访问,以及足以让Pangolin定位该材料的合理信息;
- 3. 足以让Pangolin联系您的合理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有)可联系您的电子邮件地址;
- 4. 以下声明:“我真诚地相信,以被投诉的方式使用内容未经版权拥有者、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
- 5. 以下声明:“我发誓,在伪证罪的惩罚下,通知中的信息是准确的,并且我是版权拥有者或被授权代表据称被侵权的专有权利的拥有者行事”;以及
- 6. 被指控侵权的专有权利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的实体或电子签名。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删除通知必须符合上述格式。请注意,此程序专用于通知 Pangolin 版权侵权。若投诉方严重虚假陈述版权侵权事实,可能需承担损害赔偿(包括费用和律师费)。
反通知
如果您对下架通知中的指控有异议并认为其不合理,请通过书面形式(最好通过电子邮件)向Pangolin提供以下信息: copyright@pangolin.com)
- 1. 被删除或禁用访问的内容的识别信息及该内容被删除或禁用访问前所在的位置;
- 2. 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3. 以下声明:“我同意[插入您地址所在联邦司法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权”;
- 4. 以下声明:“我接受由[插入提交侵权通知者姓名]或其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
- 5. 以下声明:“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宣誓,我真诚地相信被影响的内容因错误或误认而被删除或禁用”;以及
- 6. 您的实体或电子签名。
DMCA 反通知必须符合上述格式。请注意,此程序专用于通知 Pangolin 有关虚假版权侵权指控。DMCA 对错误的反通知设有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更多信息,请参见Pangolin DMCA 版权法政策。
4. 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
除非另有书面说明,PANGOLIN 提供的网站及通过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均按“现状”和“可用”基础提供。除非另有书面说明,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对网站及通过网站提供的内容的运营或可靠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您明确同意,使用上述内容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及非侵权的暗示保证,除非另有书面说明。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保证网站及通过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PANGOLIN 的服务器或由 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发送的电子通信不含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
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对因使用本网站及其所含或通过本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类型的损害或使用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附带、惩罚性和后果性损害或其他费用、开支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信息丢失或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即使 Pangolin 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除非另有书面说明。
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某些保证或限制或排除对附带或后果性损害的责任。因此,我们在该司法管辖区的责任应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
5. 赔偿
您同意自费为 Pangolin(包括其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因您使用网站造成的伤害或违反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责任、索赔、要求或诉讼。您同意支付因该等索赔判决或和解协议中裁定或同意的所有赔偿金(但未经 Pangolin 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达成任何对 Pangolin 施加财务义务或承认责任的和解协议)。
6. 通知
所有通知、请求、同意及其他根据本条款要求或允许的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通过个人送达(包括快递服务和隔夜快递服务)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ales@pangolin.com (但仅在接收方确认收到电子邮件的情况下),或通过美国挂号邮件邮寄至: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若针对您:发送至您提供的收货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此类通讯在亲自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收到时生效,其他允许的通知方式在交付邮递员后三(3)个工作日生效。
7. 链接网站
Pangolin 未审核其网站上链接的所有第三方网站内容,也不对任何此类链接网站的内容负责。Pangolin 不拥有、运营或控制这些第三方网站。任何链接的包含并不表示 Pangolin 对该第三方网站的认可。使用任何此类链接的第三方网站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您应仔细阅读第三方的隐私声明及其他使用条款。未经事先明确书面许可,禁止从其他网站创建或维护指向 Pangolin 任何网站页面的链接。
8. 适用法律
任何与条款相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均应专门依据美国及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进行管辖和解释,不考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规则。如果有权管辖的法院因任何原因认定条款中的任何条款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在最大允许范围内执行,以实现双方的意图,其余条款继续完全有效。任何法律诉讼的审理地点和管辖权应为佛罗里达州奥兰治县的州或联邦法院。
9. 争议解决、强制仲裁及集体诉讼放弃条款
请仔细阅读本节内容。它关系到您的权利,并将对您与Pangolin之间的索赔解决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您与Pangolin之间发生争议,我们的目标是了解并解决您的关切,如果无法令您满意,我们将为您提供一种中立且经济高效的方式,快速解决争议。您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ales@pangolin.com,或在周一至周五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0点至下午6点拨打+1 407 299 2088,报告您与Pangolin之间的争议。
您和Pangolin同意,任何因本条款或之前版本的条款、隐私政策、其他条款、法律通知、协议、政策及适用于您使用或访问我们网站上各种活动的条件,以及网站上包含或通过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法律或衡平法上的索赔或争议,将根据本法律争议部分规定的条款解决。
您同意,佛罗里达州(美国)的法律(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将适用于本条款以及您与Pangolin之间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
您和Pangolin均同意,任何因本条款或之前版本的条款、隐私政策、其他条款、法律通知、协议、政策及适用于您使用或访问我们网站上各种活动的条件,以及网站上包含或通过网站提供的所有内容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索赔,均应通过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专属解决,而非诉诸法院,除非您的索赔金额低于10,000美元且该事项仅以个人(非集体、非代表)身份在法院进行。联邦仲裁法适用于本仲裁协议的解释和执行。您和Pangolin同意,双方只能以个人身份对对方提出索赔,不能作为任何所谓的集体或代表诉讼的原告或成员。除非您和Pangolin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员不得合并或联合多个人或当事方的索赔,也不得主持任何形式的合并、代表或集体诉讼程序。此外,仲裁员只能针对寻求救济的个人当事方授予救济(包括金钱、禁令和声明性救济),且仅限于该当事方个人索赔所必需的范围。任何授予的救济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仲裁比法院诉讼更为非正式。仲裁使用中立的仲裁员代替法官或陪审团,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非常有限。然而,仲裁员可以在个人层面授予与法院对个人授予的相同的损害赔偿和救济。仲裁员应像法院一样适用条款的内容。所有问题均由仲裁员决定,但涉及可仲裁性、条款的范围或可执行性,或禁止集体和代表诉讼及非个别救济的解释问题,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
如果您位于美国,仲裁将由美国仲裁协会(“AAA”)根据其规则和程序进行,包括AAA针对消费者相关争议的补充程序(如适用),并根据本仲裁协议进行修改。AAA的规则可在 www.adr.org 或拨打AAA电话1-800-778-7879。此处使用的“仲裁员”一词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多名仲裁员主持仲裁,仲裁员人数将由AAA规则决定,适用于根据本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如果您位于国际地区,仲裁将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规则进行。
打算寻求仲裁的一方必须首先向另一方发送争议通知(“通知”)。发送给Pangolin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过个人送达(包括快递服务和隔夜快递服务)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sales@pangolin.com (但仅在Pangolin确认收到电子邮件的情况下),或通过美国挂号邮件邮寄至以下地址: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收件人:办公室经理,主题:争议通知。Pangolin将通过挂号邮件发送任何通知至您提供的送货地址,或通过电子邮件(但仅在您确认收到电子邮件的情况下)或您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发送。您有责任保持您的实际地址最新。通知中必须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包括当事方主张的索赔性质和依据的描述以及所寻求的救济。
如果您和Pangolin无法在通知发送后三十(30)天内解决通知中描述的索赔,您或Pangolin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启动美国仲裁程序的表格可在AAA网站上获得 www.adr.org除根据美国仲裁协会(AAA)的规则和程序提交此表格外,发起仲裁的一方必须将填写完成的表格副本邮寄给对方。您可以将副本寄送至Pangolin,地址如下: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
如果Pangolin对您发起仲裁,将向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填写完成的表格副本。您或Pangolin提出的任何和解提议不得向仲裁员披露。
仲裁将在您居住的县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地点进行。如果请求的救济金额为10,000美元或以下,您或Pangolin可以选择通过电话或仅基于书面材料进行仲裁,该选择对您和Pangolin均具有约束力,但仲裁员可根据情况酌情要求进行面对面听证。在举行面对面听证的情况下,您和/或Pangolin可通过电话参加,除非仲裁员另有要求。
仲裁员将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包括公认的衡平原则,裁决所有索赔的实质内容,并尊重法律认可的所有特权主张。仲裁员不受涉及不同用户的先前仲裁裁决的约束,但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受涉及同一Pangolin用户的先前仲裁裁决的约束。仲裁员的裁决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且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所有提交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的支付将遵循美国仲裁协会(AAA)或国际商会(ICC)(视情况而定)的规则,除非本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如果请求的救济金额为10,000美元或以下,应您的要求,Pangolin将支付与仲裁相关的所有提交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
Pangolin针对美国境内仲裁程序的任何费用请求应随您的仲裁申请一并邮寄至AAA,Pangolin将安排直接向AAA支付所有必要费用。如果所寻求的救济金额超过10,000美元,且您能够证明与单独诉讼相比,仲裁的费用将构成障碍,Pangolin将支付仲裁员认为必要的立案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以防止仲裁费用成为障碍。如果仲裁员认定您在仲裁中提出的索赔是无理取闹的,您同意向Pangolin偿还Pangolin代表您支付的所有仲裁费用,这些费用您本应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承担。
除“禁止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及“非个别救济”条款外,如果仲裁员或法院裁定本仲裁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本仲裁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适用。如果仲裁员或法院裁定“禁止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及“非个别救济”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整个仲裁协议无效。本条款及本仲裁协议的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争议条款,仍继续适用。
您可以通过邮寄书面“退出”通知给Pangolin来选择拒绝本仲裁协议。退出通知必须在您首次接受条款之日起30天内邮戳寄出。您必须将退出通知邮寄至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收件人:法律部门,主题:退出通知,地址: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tanford, FL 32837 USA。您必须提供您的姓名、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尽管本条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您与Pangolin同意,如果我们将来对仲裁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该修改不适用于在修改生效日期之前针对Pangolin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中的索赔。该修改适用于您与Pangolin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其他受仲裁协议管辖的争议或索赔。我们将在适用网站上发布修改后的条款,并至少在修改生效日期前三十(30)天通知您本仲裁协议的修改。
除非您与Pangolin另有约定,如果本仲裁协议被认定不适用于您或某一特定索赔或争议,无论是由于您选择退出,还是仲裁员或法院的裁定,您同意您与Pangolin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必须由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治县的州或联邦法院专属解决。您与Pangolin同意接受位于佛罗里达州奥兰治县法院的个人管辖权,以便对所有此类索赔或争议进行诉讼。此处内容不排除您作为消费者根据当地法律可能拥有的请求或要求替代管辖权的权利。对于因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包括上诉程序,Pangolin有权收回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您同意在引发该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两(2)年内提交任何关于本网站任何方面的索赔,否则,任何此类索赔将被放弃且永久禁止。您同意,因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与本网站相关而产生的任何诉讼原因,必须在诉讼原因发生后两(2)年内提起,否则,任何此类诉讼原因将被放弃且永久禁止。
10. 法律使用
儿童和未满十八(18)周岁的人士不得使用本网站。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保证您已年满十八(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如果您未满十八(18)周岁,我们恳请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使用本网站。
您只能按照条款允许的方式使用本网站,并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国际、联邦和州法律、规则和法规,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内普遍接受的惯例或指南,包括任何关于数据进出口美国的法律。尽管您可以从世界其他地区访问本网站,但通过访问本网站,您同意其使用、本网站所含任何材料的使用以及所有提供的服务和功能的使用,将受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无论您居住何处,或这些法律与您访问本网站所在国家的法律有何不同。您只能根据条款并出于合法目的使用本网站。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本网站,或在访问和使用本网站时使用任何自动化软件。您不得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条约或关税的方式使用本网站,也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以任何诽谤、欺诈、不雅、非法、有害、威胁、辱骂、骚扰、诽谤、粗俗、猥亵、诽谤、侵犯他人隐私、仇恨或基于种族、民族或其他方面令人反感的方式使用本网站。您不得发布冒犯性或欺骗性内容,不得威胁、骚扰、辱骂或恐吓他人,不得损害Pangolin或本网站、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名誉,或以任何方式干扰他人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您禁止在本网站存储、发布、分发或传输任何非法内容。非法内容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身体伤害威胁、跟踪、未经许可使用的版权、商标及其他专有材料。其他禁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特洛伊木马、病毒和/或破坏本网站及其他网站安全的工具的程序,鼓励或建议非法活动,重复发布,“网络钓鱼”、“垃圾短信”或“垃圾邮件”。通过访问本网站,您同意提供真实、最新、准确和完整的个人信息。
11. 国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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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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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无第三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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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额外帮助
如果您对条款、我们任何网站或任何Pangolin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或顾虑,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sales@pangolin.com,致电 +1 407 299 2088,或写信至:Pangolin Laser Systems, Inc., 1265 Upsala Road, Suite 1165, Sanford, FL 32771 USA。
